一粒红雨(近代现代)——薄岛焉蓝
分类:2026
作者:薄岛焉蓝
更新:2026-09-16 15:33:37
《一粒红雨》作者:薄岛焉蓝 文案: 十七岁之前,屈听洄在偏僻的小镇与养母相依为命。 十七岁那年,亲生父亲屈州长找上了门,人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籍籍无名的
“并且,在我与我当事人会见沟通时,无意间注意到他的身体表面有明显的、人为殴打造成的淤青,在被衣服遮挡住的皮肤表面更是存在大片的殴打痕迹!”
“这种大片的殴打损伤痕迹是怎么造成的?难不成是在案发现场被逮捕前遭受了非人的殴打?”
甄少渊深吸一口气。
“如果前者的事实被排除,那么这明显不是在合法的羁押监管环境与正常的办案手段下造成,所以完全就是警署的调查员在非法进行刑讯逼供。”
“众所周知,证据来源的违法性会污染它所产生的证据的合法性,也不一定会具有真实性与可靠性。”
“所以我当事人在被殴打凌虐的环境条件下所做出的罪供,完全可以作为毒树之果来认定,同时违反了合议国法律程序中米兰达警告的原则规定,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关键!”
“我已经向刑事法院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且!警署的审讯人员已经严重违反了合议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中有关法律审讯程序的规定,以及德伦《反酷刑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我现要求德伦总警署逮捕刑事调查部中本案相关调查员,并赔偿我方当事人的身体精神损失费,当然,这是后话。”
“此外,发生关系肯定需要二者之间进行身体接触,那为什么在死者尸体上并没有发现被告的指纹?控方指控被告杀人,可作为凶器的斧头上为什么也没有被告的指纹?”
“难道控方仅凭一项死者体内体液的DNA鉴定就来断定被告是杀人凶手?!”
甄少渊面目冷肃:“再者,我请问,从卡罗纳会所到案发公路草丛一共三公里的距离,被告运输被害人的交通工具你们找到了吗?不可能是被告扛着被害人走了三公里吧?证据呢?”
“被告同学吴某作证案发当晚柯朝与被害人发生严重争吵,我这里有被告母亲提供的案发当晚柯朝与弟弟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的时间比证人所作的二人吵架的时间晚,里面的语音里有柯朝和苏小静的声音,足以证明被告与被害人当晚感情良好,并没有发生任何激烈冲突。”
甄少渊冷冷望向控方律师:“所以我严重怀疑所谓的证人是被有心之人收买,这是伪证罪!”
“被告家里一贫如洗,上面一个年近五十岁的母亲,下面一个七岁的弟弟,他只是一个勤工俭学的穷学生,在校成绩优异,从未与老师同学发生过任何冲突!”
“并且从我给出的证据表面,当事人与被害人感情良好,没有任何矛盾冲突,从任何角度出发,他都没有杀人动机和理由!”
“麻烦审判员不要再打断我,你们一而再再而三地打断我的发言,是想阻止什么吗?”
“是怕我揭露被告不是真凶的真相?还是怕我揭开警署人员刑讯逼供殴打我当事人妄图草草结案的事实?!还是说怕我发现有心之人收买证人证言的恶劣行径?!”
法官宣布休庭,等待第二次公审。
某次,在甄少渊的办公室,听洄偷听到了,甄少渊在打电话,与对面发生了争吵,情绪激动。
一声冷笑。
“我们同学一场,你真叫我失望至极!”
“可你明知道柯朝不是真凶!就因为对方是什么有权势的人物,我们就要白白搭上一条无辜的生命为他们找一条替罪羊吗!他的妈妈怎么办?他的弟弟怎么办?!在你们眼里,他就是一只随时可以踩死的蝼蚁吗?!他作为一个人的人权在哪里!!”
二次公审。
控方直接甩出了江志杰这个炸弹。
江志杰出庭当场指认陈诉,案发当晚,阴雨绵绵,他亲眼目睹一个银环先是用鱼线勒死了苏小静,后来用开了刃的斧子亲手剁下了苏小静的脑袋。
哦!他手上带着塑料手套!所以没在凶器上留下指纹!
这是江志杰说的。
现场一片哗然,记者举起相机拍摄的声音此起彼伏。
控方律师请求判处柯朝死刑。
法官再次宣布休庭。
不论公审几次,好像柯朝要死,已经成为了既定的事实。
在最后一次公审中,江志杰再次出庭指证,经过一系列裁决。
陪审团认定柯朝为一级谋杀罪。
法官一锤落定,死刑。
甄少渊难以置信这件事可以这么草率地判下死刑。
“死刑?”
法槌在空中抛出了一个完美的线条,砸破了江志杰的头。
他情绪失控,当场冲下辩护席:“江志杰你他妈的放屁!!你怎么能信口胡诌胡编乱造!我问你塑料手套在哪里!!你说有塑料手套!塑料手套在哪里!!现场根本没有塑料手套!”
苏小静的爸妈也冲下观众席嘶声抗议:“丫的!这个畜生把我闺女杀了!!为什么连个赔偿款都没有!”
似乎得到了某种指示。
警署、检察署、大法院这三处地方一鼓作气,一气呵成,默契十足,仿佛学生时代的小团体,这其中每个人都西装革履,光鲜美丽,眼高于顶,一丝不苟,容不得外人放肆半分。
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就像是串通好的,只等最后一出表演。
结果都那样。
就连媒体都是他们的人。
在法庭上,关季春和听洄终于再一次见到了柯朝。
他坐在坐在独属于犯罪嫌疑人的栅栏座椅上,手被拷着,几乎一动不动。
他瘦了太多,几乎骨瘦如柴,面色苍白病态,无比憔悴,头发低低地遮着眉眼,仿佛已被抽走了灵魂。
可他一向是意气风发的啊。
结局已定,柯朝被警署的人押走,在即将出去的那一刻,他突然挣脱束缚,回头大喊了一句。
因为人群吵闹,关季春和听洄都没有听清他说的什么,但是听洄读懂了他的嘴型。
他说。
往前看,别回头。
第47章 听洄 渐渐(23)
这个荒唐的世界,馒头要钱,鸡蛋也要钱,可偏偏人命最微贱。
关季春要求上诉的申请以理由不充分为由被驳回,维持原判。
甄少渊因为在法庭上恶意殴打证人、并涉嫌跟踪控方律师,被警署的人带走接受调查。
他们再一次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
甄少渊在被带走前的最后一秒,眼神愤恨如同泣血般的,对他们说了最后一句。
我用我的生命起誓,柯朝是被冤枉的。
你们作为他唯一的亲人一定要信他啊。
这句话只有关季春和听洄信了。
他们去市政厅举着牌子抗议,关季春这次终于反抗了,她大声哭喊道,我儿子是无辜的!我儿子是冤枉的!真凶另有其人!你们不能滥杀无辜!你们不能乱判死刑!!你们就是草菅人命!
听洄也跟着妈妈跪在地上,圆嫩的脸蛋上挂满泪水,他一边哭一边喊,我哥哥是冤枉的!你们不能杀他!
来来往往的路人看到他们,露出诧异的目光,像看一场小型的动物表演,没人愿意上去问一问。
他们是腥,谁沾谁臭。
一台黑色轿车从里面驶出来。
负责柯朝案子的陪审团成员此刻就坐在车内,关季春一眼就认了出来,她带着屈听洄冲了上去。
听洄赶紧冲上去,拦在前方,努力捶打别偷,企图令司机下车。
关季春以为是法官,疯了一样拍打车窗:“法官!你开门!这件事另有隐情!!”
陪审员坐在内饰昂贵的轿车里,穿着裁剪考究的西服,头发梳的一丝不苟,他云淡风轻地拨弄自己的高级腕表,一滴眼神都没有留给这对可怜的母子。
陪审员的孩子坐在一旁,怀中抱着一只洁净清爽的白色博美。
他的小手胡乱摸索,按下了车窗,那是一个小小的Omega,被收拾白皙漂亮。
他恶作剧一般,朝关季春的脸上啐了一口。
与此同时——
因为小小的屈听洄堵在车的前方,使劲敲打车头,司机无法继续行驶,只能不停地鸣笛,烦躁的脚底距离油门只有分毫之差。
保安暗骂一声,他跑向小屈听洄,随着一声暴躁的脏话,利落一脚将孩子踹飞出去。
就像对一个废弃的塑料水瓶。他对一个七岁的孩子,丝毫没有保留着力道。
临了,还朝躺在地上抽搐的屈听洄身上吐了口唾沫,骂了一声,小杂种,真晦气!
伴随着车里爆发出属于孩子的尖锐刺耳的笑声,以及狗吠声。
华贵的车带着车上高贵的人扬长而去。
驶向橘色日落。
小小的听洄用一双漆黑的瞳孔,望着他们越来越渺小的车尾。
良久,良久。
从那时起,屈听洄将他们的名字刻在了自己的骨头上。
大人叫丛子峰,小孩叫丛铭。
最后的最后,结尾,两个月后,德伦法院叫他们来领柯朝的骨灰。
那时已经是冬天了,寒风飒飒,柯朝死在了春天来临前的季节,刑事法院通知他们去领柯朝的骨灰。
柯朝那么大的一个人,此刻却装在了小小的盒子里,一动都不动,叫他也不给回应。
关季春接都没接就晕了过去,听洄一边哭一边喊着妈妈,警署的人看不下去了,打了救护车的电话。
听洄恶狠狠地看向他们,眼睛赤红如血,他竟然抄起前台的钢笔狠狠地扎向其中一个人的手!
所有人都被这条狼崽子的狠劲儿给震惊到了。
听洄绝望地哭喊,反复打着他们:“你们把我哥还给我——!你们把我哥还给我——!他没杀人!他没杀人!”
警署的一个组长拧着眉:“把他给我扔出去!”
小孩在他们的手底下反复挣扎,不甘心到极点,但是突然,到了某个点上,他就不挣扎了,手中的钢笔掉落,众人以为他不闹了,
谁曾想,他的眼球开始僵硬地扫视在场的所有人。
他突然说:“你们明白杀人偿命的道理吗?”
周围人都愣了。
听洄指着一个调查员,说:“你,你是负责我哥案子的一个组员,我知道你,我记住你了。”
七岁的孩子,他说:“总有一天,我会回到这里,一个一个清算你们所有人,你们最好也不要忘记我,你们杀了我哥,我也要杀了你们的家人。”
孩童的声音伴随着巨大的恨意,一遍遍回荡在偌大的警署里,仿佛首都易宫的丧钟,敲一遍,便空荡而遥远,久久不散。
关季春在医院后醒来后,也没哭,只呆呆地望着窗外。
早知如此,当初做什么让你跑那么远呢,守在妈妈身边多好呀。
关季春一遍一遍捶着自己的胸口,抿着苍白的唇,痛苦、悲伤,覆盖不了这位母亲所有的苦楚。
热门
-
被囚禁的战俘仙君/被玩坏的战俘仙君(古代架空)——疯疯疯落
《被囚禁的战俘仙君/被玩坏的战俘仙君》作者:疯疯疯落 简介: 战俘仙君为了天下众生被宿敌魔君玩坏的故事。 「双男主/强制恨/囚禁/侮辱/虐待/强迫/抽珠游戏」疯疯疯落12-11
-
山野糙汉病美人,日夜娇宠(古代架空)——阿汤汤儿
《山野糙汉病美人,日夜娇宠》作者:阿汤汤儿 简介: 大雪封山那日,萧烬在山中雪地里捡了个病恹恹的美少年。 他一身华服染血,苍白如纸,像是被富贵人家丢弃的瓷娃娃阿汤汤儿12-20
-
检察官的提案(BL同人)——[韩]赫福/헤복
《检察官的提案》作者:[韩]赫福/헤복 简介 *本故事以虚构的韩国城市“丹贤市“为背景 *设定中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 *与真实事件、地名、团体、人物、机构无[韩]赫福/헤복06-29
-